法国、拉美很多国家规定总统可以单方面宣布紧急状态,但必须事先经议会授权或由总理、部长副署,才能生效。
东北三省和东南沿海省份与东欧转型国家不相上下。在此之前,中国政府还于1997年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这一公约。
但同样质量的服务和产品的价格却不可能因提供服务的医院是非营利性或营利性而有所区别,只能在由国家付费还是由个人付费,或者是由国家和个人各承担多大的费用比例上有所区别。政治学家王绍光教授指出:医疗卫生费用由个人还是由政府负担决不是钱来自左口袋还是来自右口袋的问题。四、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求,重新规划政府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编制和经费,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归政府。中国的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1950年为0.18,1985年为2.14,2004年为2.40。如果按地区划分:中国人的平均期望寿命上海为78.14,北京为76.10,贵州为65.96,云南为65.49,西藏为64.37。
人类发展的这种参与特性,将人们所被赋予的权利作为最基本的价值。由此,人类发展的概念被定义为: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发挥聪明才智,因此,它不仅要求人们能够过上健康长寿的生活,能够充分接受教育,同时还要求社会能够向他们提供足够的空间,使其能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为了支持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诉讼费用减免和支持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罚没的野生动物活体,建议移交林业、渔业部门处置,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应移交兽医等有关机构处置。产业界指出,驯养繁殖的规范,既应发挥企业的动物保护主体作用,也应发挥产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关于监管,一旦作为经济动物对待,可以由农业部门监管。(二)立法建议 关于如何保护野生动物,采用一般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策略较为合适。
主要的争论和建议主要体现如下。重要栖息地的概念也应进行量化,制定配套技术标准,如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在某个区域达到1%的,就可以定为重要栖息地。
建议鼓励社会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鼓励专业团队、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鼓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巡视巡查、野外救助、科学评估等服务。关于栖息地的定义及其保护,有观点认为,栖息地的定义不应过窄,诸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水生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等是否应该包括在栖息地的范围之内?有观点指出,我国没有大量的土地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过大也很可能影响当地的发展,故不应将栖息地仅限定在自然保护区之内,而现有其他保护地,特别是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可以成为栖息地,但是破坏比较严重。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在中国被开发利用了几千年,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传统,数以百万计的国民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为生,若一律禁止、取消,在目前的经济、教育和社会保障条件下,这些人的生存和就业转型就成了大问题,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不利。对于缴获的象牙、虎骨等制品,属于国家所有,规定不得焚毁,由有关部门封存。
此外,放生还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在社会治理方面,明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基金,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发挥产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对于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建立特许经营和标识制度。对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管制,鼓励对违法交易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对为违法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贸易的行为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规定罚款的责任形式。
建议基于生态考虑和科学评估,建立名录和技术性规范,明确可以驯养和人工繁育的范围和条件。在野生动物保护和许可中,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违法现象,如果不加大司法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目前,产业协会赞成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福利保护,清理不符合福利标准的小散养殖户,通过加强福利保护来做大做强中国的动物产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利的提高。再者,放生也是盗猎的一个重要链条,盗猎者自己很少食用,多是流向市场。
对于发放的驯养许可证和人工繁育许可证,应该设置有效期,每两年重新评估,评估报告须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基于执法的需要及其便利性考虑,可重点保护珍稀陆生、水生脊椎野生动物和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旧由《渔业法》等其他法律调整。产业协会有动力也有能力加强对人工繁育企业的行业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专门法律,此次修改时,第一条立法目的的修改可以有以下两个选择,一是删除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内容,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内容予以规避,避免动保人士的指责。无论采取那个选择,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建议规定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必须遵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要求。有专家指出,行政机关的作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如不公开相关的规定、标准、产业等信息等,应当规定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以科研、生态和教育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可以鼓励。(二)立法建议 建议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规定鼓励社会组织、产业协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监督。
对于执法获取的动物及其制品,建议参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关于活体动物的处置标准,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加大处罚力度,重点监管网络市场,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基金。
有专家进而提出,禁止将所有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注重与国际接轨。
但也有专家指出,目前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不明确且过小,但也不宜过大,应从全面保护向重点保护和加强利用管理的角度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有专家提出,对被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明确规定处置方式。放归时,应采取科学的野化方法,以栖息地大小确定放归的数量,禁止国外引种放归。应当对所有的野生动物予以原则上的全面保护,建立人类与野生动物共生共存的和谐关系。
有必要明确公序良俗的含义,以明确守法与违法的边界。《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各方面围绕立法目的如何确定,野生动物是否需要普遍保护,重点保护哪些野生动物,要不要利用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驯养、人工繁育和放归野生动物,如何明确企业、产业协会、公众、社会组织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如何完善野生动物损害的救助制度,如何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对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驯养繁殖,争议很大,动保人士大多认为不符合生态保护的目的,应当禁止,而产业界人士认为也有利于野外物种的保护,有利于就业和经济发展,应当继续允许。与驯养有关的一个现象是放归或者放生,很多专家指出,放归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只有极少的品种成功过,大部分批准未成功,因此修法时,不能简单地规定国家支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野化放归和其他野生动物的放归。
只要存在对野生动物或相关制品进行市场展示或明码标价就构成买卖。折中的观点认为,驯养繁殖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利有弊,完全废止基于经济目的的驯养繁殖,目前条件不具备,可以由国家建立可以驯养繁殖的名录,对于名录内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时必须保障一定的福利标准。
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可以按日计罚。对被放归的野生动物建立档案,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另外,野生动物的网上非法交易,目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打击。不要仅局限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也可以纳入进来。
第二个选择似乎可取一些。此外,虐待野生动物承担什么责任,动物侵害人身和财产的补偿标准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稳定等,也有待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次修法可以继续规定利用二字,但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一次修改法律时,仅允许公益性的利用野生动物,商业性的利用应予以禁止。在立法目的方面,可规定保护栖息地、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救助等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应对其资质评估和审核作出规定。本文原载《中国环境管理》杂志2016年第1期 进入专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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